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095号原告:东莞市熠立通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九流,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亮华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温金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雯,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熠立通电线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亮华电线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东莞市熠立通电线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东莞市熠立通电线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熠立通电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熠立通电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