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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盛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740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盛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盛财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40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市虎门盛财百货店,……。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于2020年01月07日立案。

××××年××月××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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