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监1号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瑞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58栋后座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郭山鸿,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健,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艺成,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小君,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二审上诉人广州瑞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苏健、原审被告吴小君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