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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高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143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高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吴高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4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高峰。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高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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