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26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素文,女,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陈素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林 勤) 审 判 员 (王 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景 坤)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