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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洪濑镇丰艺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洪濑镇丰艺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洪濑镇丰艺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118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洪濑镇丰艺电器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洪濑镇江滨西路286号。

经营者:戴敬丰。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安市洪濑镇丰艺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南安市洪濑镇丰艺电器商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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