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馨馨怡苑商贸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65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馨馨怡苑商贸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馨馨怡苑商贸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65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成华区馨馨怡苑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站北西横街3号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8MA6CEWWY47。

责任人:叶雨鑫。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馨馨怡苑商贸部(以下简称馨馨怡苑商贸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家化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馨馨怡苑商贸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

3、被告馨馨怡苑商贸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4、被告馨馨怡苑商贸部、阿里巴巴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公司申请撤回“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的诉讼请求,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家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馨馨怡苑商贸部、阿里巴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1997年7月28日,上海家化联合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上光蜡,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清洁制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熏料,动物用洗涤剂。

2001年2月14日,原告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经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7月27日。

1997年10月7日,上海家化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

药皂;

消毒皂;

浴液;

香波;

洗面奶;

洗手液;

洗发软皂;

洗涤剂;

沐浴露;

化妆品;

护肤品;

雪花膏;

化妆用护肤剂;

花露水;

爽身粉;

痱子粉;

去头皮水;

发乳;

牙膏(商品截止)。

经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9月7日,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毕弘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公证人员与陈毕弘来到杭州市红小区内,门面上标示着“圆通速递特约代办点”“圆通速递半道红投递点”字样的店里提取了一份单号为70141519505430的百世快递包裹,由公证员保管带回。

上海家化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毕弘将包裹包装拆开,查看实物后,将实物重新装入原包装盒,由公证员拆封,加贴公证处封条。

公证员对上述快递包裹的提取、拆封、查看、封装过程进行拍摄,并对所购物品封装后交由陈毕弘保存。

2018年12月18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毕弘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以下保全证据行为:登录www.1688.com网站,查看“我的阿里-已买到的货品”,对“订单号:219380001356789453馨馨怡苑商贸部”订单进行操作,点击“订单详情”,显示货品为“六神丸花露水195ml跑江湖地摊夏季热卖驱蚊花露水5元模式批发”,单价为1.3元,数量为100,货品总价为190元(含运费60元),点击“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运单号码为LP0011075955523。

点击查看最新详情,显示订购量(套)、单价分别为100-199,1.30元/瓶,200-19999999,1.25元/瓶,≥20000000,1.00元/瓶。

2018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11448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内有花露水100瓶,瓶身正面印有“六神丸草本”字样。

上海家化公司确认案涉侵权商品的网络链接已经删除。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馨馨怡苑商贸部系1688网平台上案涉网店的注册人,经营者为叶雨鑫,店铺成立于2018年5月11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生活用品、服装、鞋帽、箱包、五金产品、家用电器。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公司系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故上海家化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花露水与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类商品,与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

该花露水瓶身上使用了“六神丸草本”字样,与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注册商标、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经上海家化公司鉴别,涉案商品并非其生产,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馨馨怡苑商贸部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上海家化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馨馨怡苑商贸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上海家化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单价、侵权性质、后果、上海家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华区馨馨怡苑商贸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062398号、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成华区馨馨怡苑商贸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9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成华区馨馨怡苑商贸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0元,由被告成华区馨馨怡苑商贸部负担95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