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32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县温商大润发超市,住所地庆安县公园路馨悦雅典购物中心。
经营者:王善群。
被告:庆安县温商大润发超市刘峰百货店,住所地庆安县公园路馨悦雅典购物中心。
经营者:季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辉,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庆安县温商大润发超市、庆安县温商大润发超市刘峰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