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执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丛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1号163室。
法定代表人:黄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花,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芬,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李冈,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丛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21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已于2020年1月8日生效。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1299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股权、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3月3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长安牌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
二、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2020年3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石首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函,查无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上述罚款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四、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
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021执5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