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雷与温州市科群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李克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张雷与温州市科群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李克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雷;温州市科群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浴浩洁具店;李克武;戴美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47号 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科群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蟾南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克武。

被告:李克武,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温州市科群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浴浩洁具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上涂村前岗西路146号。

经营者:戴美红。

被告:戴美红,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浴浩洁具店经营者,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张雷与被告温州市科群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李克武、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浴浩洁具店、戴美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张雷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