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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11民初4027号之一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吴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1民初4027号之一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春,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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