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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苍南县训宸包装厂、广州益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13251号之二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苍南县训宸包装厂、广州益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苍南县训宸包装厂;广州益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3251号之二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训宸包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CPBJN77),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

经营者:陈秀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蒙蒙,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浦,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益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NH1X1),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

法定代表人:周锐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群,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玲,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训宸包装厂、广州益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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