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谷滩新区鲍师傅餐饮金街店,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3#商业楼-1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5MA3844WP0N。
经营者:刘璐,女,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清,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钰,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楼26层1单元3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9856422H。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红谷滩新区鲍师傅餐饮金街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民初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红谷滩新区鲍师傅餐饮金街店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应当优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适用,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及涉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更便于查明本案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属专属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本案属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