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210号之二 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安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更。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店口晟铭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亭凉树下村乌槎头自然村。
经营者:杨建伟,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店口晟铭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