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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丙领与叶炳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323号
案件名称鹿丙领与叶炳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鹿丙领;叶炳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23号 原告:鹿丙领,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欣,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炳杉,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鹿丙领诉被告叶炳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鹿丙领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丙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鹿丙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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