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446977X。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
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果子洼乡前黑马村,组织机构代码:MA07LYGN0。
法定代表人:于雪平。
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546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5元、执行费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5月18日,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余额。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20年3月13日传唤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5月18日,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5元、执行费20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河间市魂斗罗渔具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4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