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2民初687号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465304545。
法定代表人:王术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耀超、于霞,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五明建材店,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天金源**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8MA363GL36D。
经营者:万五明,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五明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