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47号原告:王坚武,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君,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县忆口香饭庄,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沿江西凯越一号大门口西侧。
经营者:彭启顺。
原告王坚武与被告隆回县忆口香饭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王坚武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坚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坚武负担。
审 判 长 彭淑婷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人民陪审员 袁芬英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周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