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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叶县昆阳鸿顺通生活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24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叶县昆阳鸿顺通生活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叶县昆阳鸿顺通生活购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4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昆阳鸿顺通生活购物店,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昆阳街道南端路东城关乡医院门口(昆阳大道与车站路交叉口向北400米左右路东昆阳街道办事处北侧“鸿顺通生活超市”)。

经营者:苏爱枚。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昆阳鸿顺通生活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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