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7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大德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西段路北(原新华区四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349432076E。
法定代表人:田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市大德源实业有限公司湛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光明路与和顺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大德源光明路店”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3X56M49Y。
主要负责人:田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男,系平顶山市大德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大德源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大德源实业有限公司湛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