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158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丘涵芷百货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恭张村8排42号。
经营者:韩尚祥,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縢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丘涵芷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