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296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2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幸福胡桃里宝树餐厅,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13号2门。
经营者陈国江。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幸福胡桃里宝树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2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扣除应承担的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人民币1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