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41号 原告:上海易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申路420号3幢1122室。
法定代表人:王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怡晨工艺礼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道阁一村水厂路78号(前半间)。
经营者:贾方军。
原告上海易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怡晨工艺礼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易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易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