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40号 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31弄9号楼1504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嵘,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荔,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威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兴华路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程旺旺。
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威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昆山市双组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