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63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东子批发部,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瑶湖春天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6MA36JL359C。
经营者:何兰香,女,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宇东,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东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