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333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宝岛眼镜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茶山馨苑1栋18号门面。
经营者:张冬元,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张冬元,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宝岛眼镜店、张冬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宝岛眼镜店、张冬元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宝岛眼镜店(经营者张冬元,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被执行人张冬元的银行存款31080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0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