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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执333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宝岛眼镜店;张冬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333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宝岛眼镜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茶山馨苑1栋18号门面。

经营者:张冬元,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张冬元,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宝岛眼镜店、张冬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宝岛眼镜店、张冬元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宝岛眼镜店(经营者张冬元,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被执行人张冬元的银行存款31080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0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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