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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运营与浙江省温州市全有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309号
案件名称詹运营与浙江省温州市全有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运营;浙江省温州市全有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启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309号 原告:詹运营,男,壮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全有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仪邦工业园区8幢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陈启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启斌,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詹运营与被告浙江省温州市全有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启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詹运营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运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运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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