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29号 原告:向家宏,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丽玲家具商行,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
经营者:邹丽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毓津,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家宏诉被告南康区丽玲家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家宏申请将其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向家宏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家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家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向家宏预缴诉讼费159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向家宏负担,退回向家宏1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