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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岳麓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执331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岳麓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岳麓第一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314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岳麓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路683号湖南商学院南132号门面。

负责人王君,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天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岳麓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湘0104执33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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