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百岁山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岁山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辖终34号
案件名称江苏百岁山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岁山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百岁山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江苏康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镇铭夏移门经营部;李永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百岁山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东风河东路80号。

经营者:蒋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方大广场2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鹏,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康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灯塔路201号5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太仓市沙溪镇铭夏移门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西路86-5号。

经营者:夏世勇,男,1991年月15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审被告:李永华,男,住江苏省太仓市。

上诉人江苏百岁山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岁山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景田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康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康微公司)、原审被告太仓市沙溪镇铭夏移门经营部(以下称铭夏移门经营部)、李永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岁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20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百岁山公司认为,本案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百岁山公司依法成立并登记于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景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本院对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南通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本案中,景田公司向受诉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原审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407468号“百岁山”驰名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原审被告百岁山公司立即停止将百岁山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百岁山”字样;

3、判令四原审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原审被告二、被告三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百岁山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