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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惠山区洛社镇联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初99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惠山区洛社镇联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惠山区洛社镇联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9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洛社镇联中手机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杨市镇人民东路3号。

经营者:张晓业。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山区洛社镇联中手机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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