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民初9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月明,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月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其与被告蔡月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