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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滨城区榆宝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691民初211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滨城区榆宝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滨城区榆宝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21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婉青,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飞,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滨城区榆宝熟食店,住,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造纸厂沿街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02MA3GMYAT0P。

经营者:魏光滨,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城区榆宝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滨城区榆宝熟食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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