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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长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377号
案件名称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长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 Systèmes);温州长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77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号(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法定代表人:RodolphePANTANACCE,该公司知识产权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长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289号。

法定代表人:诸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与被告温州长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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