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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成华区阳逻嘉商贸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56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成华区阳逻嘉商贸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成华区阳逻嘉商贸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564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阳逻嘉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63号。

经营者:王阳,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阳逻嘉商贸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阳逻嘉商贸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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