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196号原告:陈灵,女,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茹,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启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晓雄。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陈灵诉被告广州启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陈灵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灵撤回对被告广州启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