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8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桂园区真视明眼镜店,经营场所:林州市桂园区太行路中段。
经营者:张岚。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桂园区真视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