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铭,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亿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御史桥村村委会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27873196J。
法定代表人:杨满仙,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亿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