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2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临海市嘉利机械厂业主,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张兵兵,男,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请执行人金民海与被执行人张兵兵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民海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2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