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32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真真电器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万博商城2708号。
经营者:王真。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真真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