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宁02民初38号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进,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古茗奶茶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经营者:连锦绣,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
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古茗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学军审判员 闫 莉审判员 孙 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世胜书记员 刘晓萍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