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36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莉萍,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市**华海手机店,住所地东莞市***********。
经营者:周某1,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塘厦华海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