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2553号之一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李志娟百货店,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div>经营者:李志娟,女,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勋,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李志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