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2执70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黄海燕,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2行审151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黄海燕商标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得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帐户(帐户余额百余元)及网络资金(帐户余额几十余元)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海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沪0112行审15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