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6知民初2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男,汉族,1993年12月22日出生,住济源济源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