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489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69646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思,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珍,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茜茜,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茜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