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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易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92知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易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易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知民初196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易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光谷生物城创新园******v> 法定代表人:王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臣,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易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先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又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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