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6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马宁,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竹箦悦美社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竹安路**经营者:刘永。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溧阳市竹箦悦美社化妆品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