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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武冈市联友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35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武冈市联友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武冈市联友通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联友通讯,住湖南省武冈市东门旺角****。

经营者:唐山,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住湖南省邵东市/div>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市联友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晏顺祥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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