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39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210408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1500827。
被告:筠连县盼月百货店,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海瀛工业园区B2-02号综合楼18-1-1第1047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7MA69P8LF0W。
经营者:王盼盼。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筠连县盼月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